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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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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簡章公告(截止報名)

串連網址: anesth.org.tw/specialty/regulations.asp

104年度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簡章

壹、公 告 事 項

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麻醉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者。前項第一款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擬真情境考試三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所有考生皆需參加擬真情境考試。領有外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其辦法比照本國醫師辦理。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範圍包括基礎醫學、臨床麻醉學及麻醉學研究;口試需經5位(含)以上口試委員之口試,其範圍包括基礎醫學、臨床麻醉學及麻醉學研究。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成績複查,應於成績公告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六、擬真情境考試屬試辦性質,成績暫不列入計分。

七、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八、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全數郵寄繳交下列表件:

1. 麻醉專科醫師甄審報名表(請由學會網站下載)。

2. 畢業證書影本乙份(縮印成A4大小)。

3. 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各乙份(縮印成A4大小)。

4. 執業執照影本(或照相影本) 或軍醫院服務證明(正本) 。

5.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證明書(註)。(可由學會網站下載)

6. 由訓練醫院主任簽核之麻醉專科醫師甄審訓練課程資歷證明。(可由學會網站下載)

7.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一張貼於報名表)

8. 最近三年內在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刊登有關麻醉學論文抽印本乙篇,或發表於台灣麻醉醫學會年會之海報論文。專科醫師考試時,考生所提出之一篇論文需為前三作者之一,年會海報論文需為第一作者,但每篇論文作者只可使用一次,其它作者不得再使用,通訊作者得視同第一作者(請附論文抽印本,並將論文發表名稱、雜誌名稱、卷期填寫於報名表上)。經24屆(96年3月18日)理監事會決議,論文發表性質包括:原始論著、病例分析,研究簡報、綜合評論、病例報告,不含LETTER TO THE EDITOR。

9. 補行口試者,需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10.四年訓練期間內參加麻醉醫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累計學分120分證明。

11.提出四年訓練期間內參加至少兩次台灣麻醉醫學會年會之證明。

12.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縮印成A4大小)。

13.畢業後一般醫學結訓證明書影本。(依衛署醫字第0940210579號函辦理,91年度(含)以前受訓之第1年住院醫師免附)

 

貳、報名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4年7月15日止。

 

參、報名地點:一律採通訊報名。

 為了您的權益,請在備齊資料後以掛號盡速寄回本會服務地址:

          106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71號4樓之3 台灣麻醉醫學會收

 

肆、甄審費用:

一、報名費用17000元整 (含麻專甄審費11000元、擬真情境考試報名費6000元)

二、公告甄審通過者,及格證照作業費5000元整

三、郵政劃撥戶名:台灣麻醉醫學會帳號:01105113 請註明「麻醉專科醫師甄審考試」

 

伍、考試日期:

一、擬真情境考試:民國104年8月29日 上午8:00

二、筆試:民國104年10月18日(星期日)上午9:30

三、口試:民國104年10月18日(星期日)下午13:00

 

陸、考試地點:

一、擬真情境考試: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臨床技能中心

二、筆試、口試: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臨床技能中心

三、闈場: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臨床技能中心

 

柒、命題教科書:

一、Miller 第八版

二、2014年ASA Refresh course
 

捌、聯絡方式:

洽詢電話:(02)2367-8180  傳真:(02)2367-3817    手機:0912-469595

E-mail:tsanesth@gmail.com

 

專 科 醫 師 甄審委員會  主任委員 徐永偉

台 灣 麻 醉 醫 學 會    理 事 長 謝宜哲


※註:依93年3月23日衛生署『專科醫師容額管制計畫及專科醫師甄審原則檢討會議』決議,畢業後經考試院醫師考試榜示及格以前,於訓練容額內之訓練年資,如持有訓練醫院之書面證明者,亦得予採計,但據此採認之訓練年資,最多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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