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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學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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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簡章、報名表、訓練證明、報備申請表請由本公告下載

附加檔案:

一、主旨:為辦理國內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考試。

二、報名:

1. 方式:請向受理報名學會索取簡章、報名表及報名,一律以郵局掛號信件通訊報名。

2. 日期:自民國1060901(星期五)起至1061016(星期一)截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補件)。

3. 會員請選擇下列任一所屬學會報名報名及繳費須為同一學會,聯絡資料如下:

    台灣麻醉醫學會

    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71號4樓之3

    電話:02-23678180,傳真:02-23673817

    Email:tsanesth@gmail.com,網址:anesth.org.tw

4. 費用:資格審查費新台幣500元整(筆試及口試再試不需繳交),繳交方式請參閱第六款第1項。

5.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受理報名學會以掛號信件寄發考試通知單、准考證及試場位置資訊。

 

三、聯合筆試:通過資格審查之考生

1. 日期:民國106年11月18日(星期六)下午1:00~3:00

2. 地點:台大醫學院501講堂

3. 筆試費:新台幣1000元整(通過資格審查者依受理報名學會通知函繳費)

4. 筆試結束後至11月22日(星期三)中午12:00前接受考生對筆試題目疑異之申覆,請Email:tsanesth@gmail.com至輪值秘書處(台灣麻醉醫學會),收到後以Emai
   回覆“受理申覆”。申覆案將由聯甄重專筆試委員會討論。

 

四、聯合口試:通過筆試之考生

1. 日期:民國106年12月16日(星期六)下午,口試詳細時間另行通知。

2. 地點:台大醫院內科門診區,口試考場詳細位置另行通知。

3. 經筆試委員會討論通過筆試之考生,口試需知由受理報名學會另函通知考生。

4. 口試費:新台幣1000元整(依受理報名學會通知函繳費)。

5. 口試:含實務考試(呼吸器、血流動力學、影像醫學)與個別面試。第一次口試不合格或缺考者,明年、後年可再試。

五、參加甄審者:須同時符合下列1、2、3款或1、3、4款且持有證明文件。

    1. (1) 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醫學院、獨立之醫學系畢業並持有該畢業證書。

        (2) 經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並持有證書。

        (3)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醫師證書。

    2. 為聯委會核可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計畫報備在案之訓練名單者,並具備下列項1或項2之任一資格且持有證明文件。

       (1) 取得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內、外、麻醉、兒、急診、神經內科等主專科醫師資格後,四年內在聯委會認定合格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機構完成至少
            二年重症醫學訓練。

       (2) 取得心臟內(外)、胸腔內(外)、神經外科或其他相關專科經委員會認可為與加護病房相關次專科醫師資格後,二年內在聯委會認定合格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
            訓練計畫之機構完成至少一年重症醫學訓練。心臟內(外)、胸腔內(外)、神經外科之專科需符合本資格方可報名考試,不得以第1項為報考資格。

       (3) 若無法在同一訓練計畫接受連續一年以上之重症訓練,訓練期間必須在二年內完成。

       (4) 須檢附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計畫之機構出具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證明。

        說明:重症醫學訓練資歷年限認定由各專科醫學會通過日起算,可追溯至當年學年制起始日(7月1日)。

3. 甄審資格時需檢附三年內(103.10.17~106.10.16)受理報名學會認定之母學會積分30分及聯合甄審認證學分課程30分。

4. 報名截止日前,持有他國有效期限內之重症專科醫師證書且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由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取得前項教育積分,得以免筆試直接參加口試。
     醫師另需提出訓練期間的服務證明,其服務單位需為聯委會認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六、申請甄審應備文件:(資格審查所附之文件,恕不退還)

1. 資格審查費新台幣500元整之繳費證明影印本。(筆試再試、口試再試不需繳交審查費)

   台灣麻醉醫學會會員考生,請至郵局劃撥。

   帳號:01105113,戶名:台灣麻醉醫學會
   劃撥單備註欄請加註「考生姓名麻醉醫學會會員編號」及「重症聯甄資格審查費」

   請注意: 非麻醉醫學會考生若錯匯至此帳號, 退款時須扣除手續費30.
2.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報名表壹份。

3. 照片3張(1張實貼,2張浮貼,背面寫姓名、身分證號碼)。

4. 證明文件: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影本。

   (2) 以第2款第1項資格報考者:其中任一主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重症訓練證明正本。

   (3) 以第2款第2項資格報考者:其中任一次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重症訓練證明正本。

   (4) 以第4款資格報考者:重症專科醫師證書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蓋章驗證影本。

   (5) 重症學分證明:三年內(103.10.17~106.10.16)受理報名學會認定之母學會積分30分及聯合甄審認證學分課程30分之證明影本,或網頁列印積分明細。

   (6) 重症訓練證明:依照民國106年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證明之格式(如附件)。

(證明文件經聯甄委員會議審查,若與事實不符,將取消考生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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