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88年10月30日修訂
88年12月23日核備
91年09月28日修訂
91年11月15日核備
94年09月25日修訂
94年12月29日核備
97年09月27日修訂
97年10月30日核備
104年10月03日修訂
104年11月30日核備
109年12月06日修訂
110年03月16日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麻醉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促進麻醉學之研究、提高麻醉學水準、增進治療之效率、改進國人之健康、維護會員權益。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麻醉醫師訓練標準事項
(二) 關於麻醉學研究事項
(三) 關於麻醉學專科醫師甄審
(四) 關於麻醉有關死亡病例檢討法律責任之委託鑑定事項
(五) 關於麻醉器械製造協助事項
(六) 關於麻醉藥品製造協助事項
(七) 關於學術演講事項
(八) 發行麻醉學雜誌
(九) 制定有關麻醉醫師之醫療範圍等事項
(十) 保障及維護會員權益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一) 普通會員:持有中華民國醫師執照及中華民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 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介紹者。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持有醫師執照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會員大會公決推薦為本會榮譽會員,免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具備上述資格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準會員、榮譽會員無上列四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連續二年(含)以上未繳會費之情事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會員連續未繳會費,經依前項停權處分後兩年仍未補繳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或本會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派出代表,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之言行經查明屬實者,應依本會相關辦法與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前項所列事項,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退會:
(一) 死亡。
(二) 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退會。
(三)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四) 經依第十條自動退會或第十一條規定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每屆理事、監事需新任至少三分之一名額。曾受醫療法或醫師法停止執行職務或廢止其醫師證書之懲戒處分確定者,不得為理事、監事候選人。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及財務報告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受理本會會員及理事會提出之糾舉案件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必不違背每屆理事、監事需新任至少三分之一名額之規定。如連任理事、監事超過三分之二時,則以連任理監事得票數之前三分之二者當選。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關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監事開會時,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除涉及選舉或罷免事宜外,得經主席核可後改以視訊會議出席,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正,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免納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專科醫師會員為新台幣參仟元正,準會員為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另訂之。榮譽會員及70歲以上會員免納常年會費。
(三) 補助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出售本會雜誌收入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監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