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暨專科醫師證書展延原則

民國 77.09.20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54645號公告
民國 78.08.25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8226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民國 80.11.20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91707號公告增列第十七點
民國 83.05.04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3020896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民國 92.06.03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09789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十七點
民國 92.08.29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14397號公告修正第八點、第十七點
民國 95.06.23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205032號公告修正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民國 96.10.15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15464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民國 97.06.21 第二十四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十點
民國 99.12.15 第二十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二點、第八點
民國 100.09.03 第二十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三點

一、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暨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領有中華民國醫師執照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麻醉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經衛生署認可者。前項第一款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衛生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領有外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其辦法比照本國醫師辦理。
四、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範圍包括基礎醫學及臨床麻醉學;口試須經五位(含)以上口試委員之口試,其範圍包括基礎醫學、臨床麻醉學及麻醉學研究。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1. 報名表。
  2.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
  3. 執業執照影本或訓練醫院服務證明正本。
  4.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5.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6. 最近三年內在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刊登有關麻醉學論文抽印本乙篇。(須為第一至第三作者之一,且每篇論文僅得使用一次,若有重複者,以排名在前者為主,其他作者不得再使用。)
  7. 訓練四年內參加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累計學分一百二十點。
  8.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 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六十二點以上。
  1. 參加台灣麻醉醫學會或教學醫院舉辦之麻醉醫學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次積分五點,座長每次積分二點;。
  2. 參加台灣麻醉醫學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五點,座長每次積分二點;。
  3. 參加國際麻醉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五點。但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參加國際麻醉或相關的學分認證酌收審查費,費用參酌學術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4. 參加麻醉學相關醫學會舉辦之年會或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主持人、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5. 參加地區或以上層級醫院所主辨之每月或每週臨床麻醉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持人、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6. 參加台灣麻醉醫學會主辨之網路繼續教育學分,通過測驗及格者每次積分一點,每年上限10點,超過10點以10點計。於偏遠地區醫院(依衛生署認定)、診所祗有壹位麻醉專科醫師的醫院從事麻醉的專科醫師(以執業登錄醫院為準),每次積分三點,每年上限為20點,超過20點以20點計。學分酌收審查費,費用參酌學術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7. 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麻醉醫學原著論文者,SCI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點,第二作者積分四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非SCI論文者積分減半,另發表於麻醉相關或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8.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麻醉醫學或相關管理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年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9.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以執業登錄醫院為準),參加前第一款至第五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1. 申請表。
  2.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4. 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5.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衛生署備查。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衛生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衛生署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衛生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衛生署署申請。
十四、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十七、 牙醫師至本原則修正公告之日(八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且於醫學中心擔任麻醉主治醫師者,得依本原則規定參加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