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77年9月20日衛署醫字第754645號公告
78年8月25日衛署醫字第828226號公告修正第10點
80年11月20日衛署醫字第991707號公告增列第17點
83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83020896號公告修正全文
92年6月3日衛署醫字第0920209789號公告修正第2、8、10及17點
92年8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20214397號公告修正第8點及第11點
95年6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50205032號公告修正第8點至第11點
97年1月25日衛署醫字第0970202120號令修正第10點
113年9月6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097號公告修正全文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 (一) 於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麻醉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院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 (二) 領有外國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尚於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委託之醫學會認可。
  • (三) 因故喪失麻醉科專科醫師資格者,檢具原專科醫師資格證書影本,得免資格審查,重新參加甄審。
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者,其訓練年資採計至口試當日為止;惟因服役、產假或法規規範等致使因素致使訓練年資未滿訓練年限(以四個月為限),得提前參與甄審;通過甄審後仍應補足訓練月份,始可核發專科證書。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口試成績不得保留;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甄審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包括基礎醫學、臨床麻醉學及麻醉學研究。
口試由五位以上委員為之,其內容範圍同筆試之範圍。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 (一) 報名表。
  • (二)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
  • (三) 依第二點所定之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應另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 (四) 依第二點第二款應考者,應另繳交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 (五)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 (六) 甄審費。
  • (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 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其中參加網路或數位課程之積分最多認定三十三點(即百分之三十)。且六年中連續任二年之積分不得為零點。
  • (一)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或教學醫院舉辦之麻醉醫學繼續教育(含網路或數位)課程,每小時一點;擔任授課者,每次三點。
  • (二)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年會學術研討會,每次十八點;發表論文或壁報,每篇第一作者二點,其他作者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三點。
  • (三) 參加國際麻醉學術研討會,持有證明文件並通過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審查,每小時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每篇第一作者二點,其他作者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三點。超過四十點者,以四十點計。
  • (四)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麻醉學相關醫學會舉辦之年會或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每篇第一作者一點;擔任主持人或特別演講者,每次一點。超過十三點者,以十三點計。
  • (五) 參加麻醉科專科訓練醫院舉辨之例行臨床麻醉討論或專題演講等教學活動(含線上同步課程),每小時一點;擔任主持人、報告或演講者,每次二點。
  • (六)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主辦之通訊課程,並通過測驗,每次一點,每年以七點為限;於偏遠地區執業期間,每次二點,每年以十四點為限。
  • (七) 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SCI雜誌發表麻醉醫學相關之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七點,第二作者三點,其他作者一點;發表其他類論文,或發表原著論文於非SCI雜誌,是類積分減半。
  • (八) 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麻醉醫學或相關管理課程者,每學分三點,每學年以二十點為限。
  • (九) 參加地方社區及學校防疫衛教宣導之實體、網路或數位課程,每小時一點;擔任授課者,每次積分三點。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
  • (十) 於離島及外島地區執業期間,參加第一款至第五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以二倍計。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交下列表件:
  • (一) 申請表。
  • (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
  • (三)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 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證書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向本部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十四、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不另行收費,惟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第一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之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