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暨專科醫師證書展延原則
民國 77.09.20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54645號公告
民國 78.08.25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8226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民國 80.11.20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91707號公告增列第十七點
民國 83.05.04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3020896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民國 92.06.03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09789號公告修正第二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十七點
民國 92.08.29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14397號公告修正第八點、第十七點
民國 95.06.23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205032號公告修正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民國 96.10.15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15464號公告修正第十點
民國 97.06.21 第二十四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十點
民國 99.12.15 第二十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二點、第八點
民國 100.09.03 第二十六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三點
一、 |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暨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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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師領有中華民國醫師執照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麻醉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經衛生署認可者。前項第一款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衛生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
三、 |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領有外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其辦法比照本國醫師辦理。 |
四、 |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範圍包括基礎醫學及臨床麻醉學;口試須經五位(含)以上口試委員之口試,其範圍包括基礎醫學、臨床麻醉學及麻醉學研究。 |
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
六、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
七、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
八、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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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
十、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六十二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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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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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衛生署備查。 |
十三、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衛生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衛生署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衛生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衛生署署申請。 |
十四、 |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
十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
十六、 |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
十七、 | 牙醫師至本原則修正公告之日(八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且於醫學中心擔任麻醉主治醫師者,得依本原則規定參加甄審。 |